防风险、强监管、促发展,深交所再出招!
5月16日,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《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》,对实施自律处分的裁量规则和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完善,进一步提升自律处分规范性和精准性。
《实施办法》完善“从重处理”分档,新增主观过错大,毁损、篡改、隐匿证据和工作底稿,拒不配合监管机构采取措施等从重、加重处理情形;对于财务造假、欺诈发行、资金占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坚决打狠打疼。此外,明确对于主观过错、危害后果均较小的轻违规,将充分评估并给予改正机会,将整改效果纳入处分裁量。
业内人士认为,交易所自律处分是证券监管执法体系的重要一环,发挥着维护市场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前沿阵地作用。此次《实施办法》的修订宽严并济,在严肃市场纪律、提升自律监管措施威慑力的同时,注重维护市场主体积极性,有助于稳市场、稳信心、稳预期。
分类监管精准追责
规范有序的市场生态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保障,依法从严打击恶性违法违规行为是优化市场生态的必然要求。营造法治化市场环境,离不开监管的宽严相济、分类施治。
本次修订《实施办法》,将“分类监管、精准追责”写入总则,区分违规行为情节性质、危害后果和主观恶性。
一方面,完善“从重处理”分档,新增主观过错大,毁损、篡改、隐匿证据和工作底稿,拒不配合监管机构采取措施,以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利益等从重、加重处理情形。对于财务造假、欺诈发行、资金占用等投资者深恶痛绝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用好用足公开认定不合格担任相关职务、暂不受理文件等“资格罚”,坚决打狠打疼。
另一方面,完善“减免罚”分档,明确如主观过错较小,可从轻、减轻处理。除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,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可以不予纪律处分。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、减轻和从重、加重情节的,结合案件情况作综合考虑。
明确“以改促治”监管导向
严监严管的目的在于强本强基,自律处分既要发挥“惩”的功能,也要强化“治”的作用。通过裁量情节的合理运用,有助于引导督促当事人积极补救、消除影响,该严则严、应改尽改,促进提高市场合规运作的内生动力。
本次修订《实施办法》,进一步明确对轻违规“以改为先”的监管导向,规定交易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,在实施自律处分前,通过问询函、工作函等工作措施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;对于主观过错、危害后果均较小的轻违规,将充分评估并给予改正机会,发挥日常监管纠正修复功能,在严肃市场纪律的同时,维护好市场主体积极性。
此外,将整改效果纳入处分裁量,明确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,可以不予纪律处分;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,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理;拒不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,可以从重、加重处理。
夯实机制保障
深交所此次不仅优化了实施自律处分的裁量规则,还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,旨在夯实严而有方的机制保障。
早在2007年,深交所便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,并对保障纪律处分公正性和权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为更好适应新形势、新要求,近期,深交所在保持工作流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,总结实践经验,将纪律处分委员会调整为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,并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,进一步加强自律处分专业化、规范化建设,提高监管的时度效水平。
本次修订《实施办法》,为新的委员会组建运作提供制度依据。一是优化委员构成,自律处分委员会将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。二是完善任职资格,在原有的公正廉洁、熟悉规则业务等任职条件的基础上,明确委员应当政治立场坚定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。三是强化履职规范,明确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保密、回避规定,遵守廉政纪律,不得利用委员身份提供咨询,并在每次参会前签署相关声明与承诺。
此外,为做好自律处分机构调整的规则衔接散户炒股,深交所同步对《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》《限制交易实施细则》进行适应性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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